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所与国内外相关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促进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联培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培生是指学籍为外单位并在高能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高能所”)开展论文工作的研究生。
第三条 高能所的合作导师必须是按《高能物理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要求遴选上岗的相应层次的研究生导师。
第四条 联培生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资助制”,学籍单位导师是第一责任人,在高能所学习期间,高能所合作导师及其所在
负主要管理责任。
第二章 招 收
第五条 申请联培生的基本条件:
1、思想道德品质优秀,热爱中国,学习成绩优良,热爱科学事业,善于团结合作,身心健康。
2、在学籍单位已完成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3、在联合培养期间,必须在学籍单位上医疗保险或享受公费医疗。
4、学籍单位授予学位的专业须与高能所合作导师专业相同或相近。
5、在高能所联合培养的期限:课程学习结束后在高能所完成全部的研究培养工作。
第六条 选拔与录取
1、学籍方导师提交研究生选送计划,研究生提交《
联合培养研究生审批表》、个人简历、学习成绩单等证明自己能力的资料。
2、各研究中心(室)(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对联培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与研究生的学科和专业相关,重点测试研究生掌握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合作导师根据考核小组的意见报中心领导审批,并负责通知联培生。各中心汇总后报教育处。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合作导师及其所在中心负责帮助联培生解决住处。
第八条 联培生入所后须到教育处报到,完成入所信息录入、签署联合培养协议、提交医疗保险复印件或公费医疗证明;从教育处领取《高能所联合培养研究生报到联系单》,到相关部门办理门禁卡、饭卡,租住高能所宿舍的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联培生在高能所联合培养期间必须购买意外保险。
第十条 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联培生,应按中心的要求,在进实验室前提供适合放射性从业人员的体检证明。
第十一条 各中心须每月10号前报上月联培生变更表,教育处根据变更表在联培生信息系统中做信息维护。
第十二条 联培生资助额度可参考高能所相应层次研究生研究助理奖酬金的标准,由合作导师和中心确定;外籍研究生,合作导师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适的资助(建议不高于一般外国留学生的奖助学金总额)。
第十三条 高能所资助费全部由合作导师课题承担,其发放方式,按财务管理的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联培生在高能所学习期间,须遵守国家、学籍单位及高能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制度者,将视其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建议学籍单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退回学籍单位等。
第十五条 各中心应对联培生进行考勤,执行请假、销假制度,缺勤者要扣减资助,扣减标准参考高能所学籍研究生的扣减标准。
第四章 联合培养
第十六条 学籍单位导师和高能所合作导师对联培生负有共同培养责任,应加强沟通交流,共同对研究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使其具有严谨的科学作风和良好的科研道德。
第十七条 合作双方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合适的联合培养计划,协调完成各个培养环节。高能所合作导师应积极为联培生提供在所期间的办公、科学实验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协调解决学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培养计划的完成提供保障。
第十八条 合作双方导师及研究生应在联合培养协议中明确科研成果归属。双方导师及研究生共同负有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联合培养结束时要填写《
联合培养研究生鉴定表》,合作导师根据联培生的表现给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条 联培生须提交毕业论文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供合作导师及高能所(交文献信息部)留存。
第五章 离所手续
第二十一条 联培生离所时须办理离所手续,到教育处领取离所通知单,相关部门在离所通知单上签字后交回教育处。
第二十二条 教育处根据离所通知单,确认联培生已办理相应移交手续后,在《
联合培养研究生鉴定表》上盖章,并完成联培生的离所信息维护。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短期来所参加科研工作的研究生,按照《高能所客座研究人员管理办法(暂行)》执行,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向教育处报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其它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处负责解释。